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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允许排放交易

根据京都会谈协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量交易及其机制

经过长期的协商,1997年京都会谈协议正式通过,这为世界气候保护政策奠定了一个重要的基石。协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为此,一系列工业及新兴工业国家 (即所谓的I 类国家) 规定在第一个义务年限内,即2008年至2012年内,必须将其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降低1990年的总排放量的5%。对德国也对整个欧盟的目标则为,将其排放量降低为1990年排放量的92%。在欧共体责任分配制中德国有义务减少21%的排放量。发展中国家没有此义务。
根据京都会谈协议,除了二氧化碳,甲烷以外,一氧化氮(笑气),部分氟化的碳氢化合物,全氟碳氢化合物以及六氟化硫都属于温室效应气体。因为这些气体对气候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此引用了全休变暖潜力的概念 (GWP).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非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量可以转化为对气候有同等影响的二氧化碳气体的量。因此,二氧化碳的GWP 值为1。甲烷的GWP值 为21, 其他的温室效应气体的GWP 值更高。

京都会谈协定将在下列情况下生效: 1.) 至少有55个国家通过。2.) 通过京都会谈协定的第一类国家,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必须是占全球总排放量的55%。这个要求此时仍未能达到,因为俄罗斯和美国并没有通过京都会谈协定。目前正试图通过政治上的努力,尤其是来自欧盟的努力促使俄罗斯通过该项协定,由此可促使京都会谈协定的生效。

为达到其规定的排放减少量,排放量权益可在I类国家中交易。这项交易不一定只是在国家中进行。更多的是可以在各自国家内尤其是温室效应气体高排放工业间进行。

国家可将一定的允许排放量在这些企业中分配,但这个允许排放量应该逐步减少。这些企业只允许排放数量不大于所分配到的允许排放量的温室效应气体。如果一个企业需要排放的温室效应气体的量大于所分配到的允许排放量,可以向其他实际排放量少于所分配到的允许排放量的企业购买其多余的排放允许量。这个方法将促进最有利减少排放量措施的实施。因为企业可以选择是自己采取减少排放量的措施,还是在市场上购买一定的排放允许量。当自我采取减少排放量措施的费用低于当前市场排放量购买价格时,企业将会愿意采取相应的排放量减少措施。这个在企业范围内的排放允许量购买机制已转化为始于2005年的欧盟排放量交易系统机制。

除了自我采取减少排放量措施以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机制改良其排放量。通过进行所谓的在本企业范围外的项目相关措施可以获得排放证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可投资一个减少排放量的项目,由此减少的排放量可记入证书内。在这种机制下,将产生参与执行(JI)和所谓的净化发展机制(CDM)的区别。当一个排放量减少项目由一个I类国家投资时,则称其为参与执行. 当这个项目由一个非I类国家投资时,则为净化发展机制。